(一)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三是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四是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五是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二)销售网点的备案。 中标流通企业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凡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到所在县级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审核时,不得放松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各地商务部门根据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对中标流通企业在所在地初选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进行备案审核。销售网点要均衡布局,每个乡镇至少选择2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三)核准程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局核准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市商务局向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发放全省统一制作的“家电下乡指定店”牌匾。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销售网点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并负责日常稽查。
四、退货处理及程序
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一般不提倡退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然后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他申报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提出退货申请。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应退出补贴金额后,乡镇审核办公室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审核办公室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已行文成立荆州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荆政办函〔2009〕3号)。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部署与要求,推进家电下乡工作。二是制定家电下乡阶段性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三是协调解决家电下乡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督促、检查家电下乡工作。五是研究提出完善家电下乡政策建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商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部署下负责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业务培训;与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宣传方案,并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负责销售网点备案工作;负责对企业产销衔接、销售的监督管理,指导流通企业做好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和流通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负责财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分解、拨付、审核与支付;负责安排工作经费;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经济、信息产业部门要指导本地企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负责制定我市汽车和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并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汽车和摩托车下乡工作;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负责为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税务部门要研究解决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销售发票、税务征管问题;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工商部门承担下乡家电产品市场行为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家电下乡市场秩序;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质监部门负责下乡家电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承担下乡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巡查工作;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贯彻落实售后服务国家“三包”规定;建立中标生产和销售企业质量档案和信用记录;负责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下乡家电产品违法行为;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供销社要充分发挥农村流通渠道优势,扩大下乡家电产品销售;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发改、宣传、物价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家电下乡工作,研究提出家电下乡产品、宣传和物价等方面的建议;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好本地区家电下乡的组织工作,形成行政首长负总责,主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家电下乡的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和管理,“一把手”挂帅,明确分管局长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把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