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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三、为养老服务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进一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跨行业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进行整合改造,使之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深入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三)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开发老年产品等项目,促进我市养老事业的发展。
  (四)鼓励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前按规定予以扣除。捐赠的款物使用要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
  (五)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一是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准入管理,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相关准入条件。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准予登记。二是依据国家关于养老机构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老年护理服务标准、机构运营管理制度等,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逐步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三是对辖区内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养老机构退出或解散时,应优先安置收养的老人,切实保障好老人的合法权益。有财政投入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退出、破产和解散时,其清算结余的相应部分,应上交有关政府部门或交由当地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部用于提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六)禁止向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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