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经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免征或暂免征收服务收入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审批,严格审批后的监管,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
(三)加大财政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从2010年起,六区内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市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0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400元);市属县(市)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参照以上标准减半执行。各区县也要给予一定的补贴。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0年起,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1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也要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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