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亩(含200亩)以上,土地年流转价格在500元/亩以上,且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地区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有备案,流转时间已满二年,流转收益按合同已经向出让方兑现过一次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奖励
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决策民主,收益分配机制健全,合作社已经开展自主规模经营或已经将土地对外集中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给予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入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入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只奖励其中一个规模最大的。自主规模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从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流转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的经营者,享受同各类经营主体一样的奖补政策,并予以优先扶持。
(三)对土地流转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政府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给予奖励
县(市、区)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成效显著,当年本辖区新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能够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管理规范,成绩突出,县级服务中心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5000亩以上或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2%以上的,对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8万元;乡级服务站所辖区域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500亩以上或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4%以上的,对土地流转服务站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奖补激励对象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各类经营主体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各类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开展规模经营的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应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奖补条件。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与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2.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运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收益分配制度等)。
3.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有序,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符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等相关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