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确实施工业出让土地最低价政策
1.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1)优先发展产业认定: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对照《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或市政府认定的优势企业项目提出初步意见。
(2)用地集约认定: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由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规划指标,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规定的标准,认定是否超过40%以上。
(3)投资强度认定:由有批准权的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照豫国土资发〔2008〕21号规定的标准,认定是否超过10%以上。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工业项目,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依有批准权的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对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由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项目
由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地类(即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或内、是否是国有未利用地),落实土地前期开发是否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分别按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项目用地的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由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各项成本的核算,如高于56号文件规定的出让金优惠标准的,则按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出让底价,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