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于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予以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产煤县(市)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上级补偿。市、各产煤县(市)政府将积极向国家、省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兼并重组是省委、省政府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我市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拉长煤炭产业链条,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郑政文〔2010〕9号文成立),负责全市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各产煤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煤炭局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等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市煤炭局、河南煤监局郑州分局等负责督察、督导兼并重组期间,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市工商局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