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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深入开展三进六争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有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扶持措施;积极帮助少数民族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较快发展,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5.团结互助,文明和谐。少数民族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与周边的有关单位和村(社区)签订“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协议”,建立起稳固的民族团结友好关系;各族群众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互敬互爱,比团结、比稳定、比发展、比致富、比贡献成为良好社会风尚。
  (五)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镇、办事处)标准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民族工作列入党政年度工作目标,乡(镇、办事处)对村(社区)签订有目标责任书;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健全,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少数民族人口在千人以上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配有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分包村(社区)制度完善。
  2.措施有效,宣传到位。经常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常识的宣传,设有永久性民族团结进步标语、板报;每半年召开一次以民族团结为内容的村(社区)干部、少数民族知名人士会议,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面涵盖所有民族村(社区)及其周边村(社区)。
  3.制度落实,社会稳定。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工作责任制度、例会制度等制度健全;每月对民族领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汇总上报,无漏报、迟报、误报等现象;民族聚居村(社区)与周边村(社区)全部建有民族团结促进会或理事会。能及时发现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不同民族间的矛盾和纠纷,不发生跨地区串联、声援、求援等现象,不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的不稳定事件。
  4.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聚居村(社区)有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少数民族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县(市、区)平均水平;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较快发展,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入学率不低于本乡(镇、办事处)平均水平。
  5.团结互助,文明和谐。民族聚居村(社区)与周边村(社区)签订“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协议”,建立起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关系,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六)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社区)标准
  1.班子团结,坚强有力。民族聚居村(社区)班子团结,有凝聚力、战斗力,在群众中威信高、影响大,能够在维护民族团结,带领各族群众脱贫致富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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