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度健全,社会稳定。村(社区)规民约健全,村(社区)居民能够自觉遵守;建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或理事会,能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排查隐患,并能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出现的纠纷和矛盾;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时,能够自觉依靠法律、依靠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不发生斗殴和跨地区串联、声援、求援和聚众上访等现象,不发生影响大局的不稳定事件。
3.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制定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稳步增长。城市社区少数民族职工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少数民族特困户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帮扶,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入学率不低于本乡(镇、办事处)平均水平。
4.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与周边村(社区)签订有“民族团结进步友好协议”,建立起民族团结进步友好村(社区)关系,成立有民族团结促进会或理事会,并开展经常性的沟通和联谊活动,各族群众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互敬互爱。
(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标准
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把民族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程,并分别有一名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政策落实,加强教育。在本单位、本系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3.履行职能,支持发展。根据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职能,能够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给予应有的支持和帮助,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4.依法办事,确保稳定。对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能够依法公正处理,确保矛盾和纠纷不升级、不扩散。
(八)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标准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家庭成员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出现邻里矛盾和经济纠纷时,能自觉依靠法律、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解决;不做有损于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事情。
2.主持正义。家庭成员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做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敢于揭发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对影响民族团结的事,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串联、不声援、不参与。
3.崇尚文明。家庭成员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依靠勤劳和合法经营致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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