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加分:
①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以上加分事项,属国家级的,一次或一项加3分;属省级的,一次或一项加2分;属市级的,一次或一项加1分。同一事项分别被多次、多个层级表彰或推广的,按最高加分类别加分,不重复加分。以上加分,累计不高于10分。
②主动追究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的,追究一起加0.1分。一起追究人数超过2人后每多1人的,可以再增加0.1分,责任追究中,属于警告以上处分的,每人在每起加分基础上再增加相应分值。属于警告处分的,每人加0.05分,属于记过处分的,每人加0.06分,属于记大过处分的,每人加0.07分,属于降级处分的,每人加0.08分,属于撤职处分的,每人加0.09分,属于开除处分的,每人加0.1分。以上加分,累计不高于10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①被考核单位考核总分低于72分的;
②有《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③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市政府规定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或者特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④对矛盾纠纷协调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取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当年不得被认定为优秀等次。
五、考核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按省政府规定,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单独立项,独立设置分值,评议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考核结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各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垂直管理部门还要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