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县(市、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税收票证及时供应;
2. 指导和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正确填用税收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 负责本级以及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票证管理和填用的培训、考核工作;
4. 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5. 负责本县(市、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6. 组织本级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工作;
7. 组织本县(市、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8. 负责组织本县(市、区)税收票证管理业务及系统燥作应用的培训工作。
(四)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l. 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 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
3.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4. 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对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5. 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包括六联通用缴款书和计算机通用缴款书)。税收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个人)向银行缴纳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由各地自定。
三、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大、小额通用完税证和计算机通用完税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人)自收现金税款及使用POS机征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完税凭证。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电子结算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等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七、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个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或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个人)交付税收票证损失赔偿金时,以现金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罚款 (赔偿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八、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分为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九、税收收入退还书。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计会部门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