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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十二、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通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税票填开质量,减少差错。对开票差错,要列入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第十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或原联长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包长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属包装错误或发放错误的,应全包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原本长出。先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包之间有无短缺该本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长出的,应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并将长出的税收票证退回上级发证机关,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原份长出。在检查号码相连的上下本之间有无短缺该份税收票证,如确属包装长出的,则办理作废手续,作废票处理,并书面上报上级发证机关;

  (四)原联长出。把长出的联次作废处理;

  (五)原包短缺。应及时与上级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 后再作处理。属少发的,由上级发证机关补发或按上级发证机 关要求削减领用数量;属包装短缺的,则作损失处理,在当季的《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

  (六)原本短缺。先检查上下包有无长出,确属包装短缺的,作损失处理,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损失”栏列报,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

  (七)原联短缺、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的,该份税收票证作废票处理,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作废”栏反映,在“备注”栏加以说明,书面报告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每年汇总随票证报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原包、原本、原份长出或短缺的:长出的税收票证己经填用并己征收税款,则作新收数处理,在 《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调入数”栏反映,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并书面报告上级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材料要写明长出、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税收票证的名称、字轨、数量、起止号码、印制厂家、原因、发现时间、拆包清点人员(两人以上)姓名等内容;尚未填用的则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理;短缺的则由持票人员负责。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由填票人员写明作废原因,经分局(税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作废处理。票证管理人员在作废的税收票证各联次盖上“作废”章,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定期将作废的税收票证上缴市、县地方税务局,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作废”栏列报。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机关)有关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封存或销毁。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从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中打印“结报单处理”,并将填用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以及征收的现金税款或银行存款单向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进行缴销,当面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结报单处理”上互相签章,并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上登记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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