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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县、区物业管理机构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管理服务。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市场合理有序竞争机制。
  四、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
  县、区物业管理机构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物业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时,由县、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指导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由解约方在解除合同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书面报告县、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县、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在合同解除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县、区物业管理机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图纸档案等资料。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确定管理服务的项目和等级。物业服务收费要遵循公正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根据区域内规划建设、配套情况和设定的管理服务项目,依据物价、房产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可采取选项服务的形式,根据多数业主的意愿,确定管理服务项目,测算服务成本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小区内公示。
  六、强化措施,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工作事关城市长远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覆盖面广,推进难度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房产局局长、谯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市房产、建设、城管、园林、公安、人防、环保、物价、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监察、质监等部门以及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公安、城管、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民政、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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