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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编制城乡规划及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拟订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组织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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