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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2、在掌握本区域内2006年以来审批环评文件的工业建设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基础上,摸清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项目情况,列出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情况表(见附表2)。
  (五)专项检查行动的阶段任务和工作安排。
  具体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0年3月底-2010年4月)
  各县区要迅速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环保、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土地、规划、工商、电力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行动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国土部门土地使用、征用、租用企业名单及其他排查方式,摸清2006年以来工业建设项目情况,完成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两类环境违法情况排查;梳理本市相关在编已编规划,列出需要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名录;清理环评单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情况。制定本级环评违法行为整改方案,于4月底前以政府名义向市环保局上报。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2010年5月-2010年6月)
  依法整改各种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行为:
  1、对违反《环评法》第三十一条未批先建的工业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在第一阶段就下达),愈期不补办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根据《通知》规定,具体整改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
  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②对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的,限期补办手续,在合法取得环评文件审批同意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停止违法;
  ③对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需搬迁居民或学校而不落实的项目、经现状监测后二氧化硫及特征污染物无环境容量而区域内无有效削减措施以保证环境质量改善的项目,不批准建设,责令另行选址,重新报送环评文件;
  ④对拒不停止建设、不停止生产、未补办环评手续仍违法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及法人,上报市环保局,并在当地电视、报纸上曝光,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贷。
  2、规划审批机关违反《环评法》第三十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二条,即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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