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七台河市猪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为快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猪流感疫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及《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 监测、预警与报告

  1.1 监测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监测。监测机构要设动物疫情测报员,在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内设疫情报告员,形成市、区县、乡、村四级快捷联动的疫情监测网。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应按照省下达的监测任务,以及当地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制定监测方案,认真执行疫情监测制度和操作规范,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材料,切实做好区域内的疫病监测。

  1.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1.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猪流感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