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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

  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
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计生〔2003〕48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现将我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时,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应提供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二、申请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一)申请人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由其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注1

  (二)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注2

  (三)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上述材料交其本人户籍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区计划生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3

  三、对经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注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并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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