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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的;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

  (三)在社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群众最满意的工作人员的;

  (四)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五)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事迹突出的;

  (六)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七)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八)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处理分为:

  (一)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二)在全市(区)卫生系统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取消当年评职称资格;

  (五)缓聘;

  (六)低聘;

  (七)解职待聘;

  (八)解聘。

  在给予上述处理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可给予取消当年评职称资格、缓聘、低聘;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系统通报批评、解职待聘、解聘处理:

  (一)无故脱岗的;

  (二)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三)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六)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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