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接原市卫生局和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有关职能。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卫生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均改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3日 深卫发〔2005〕18号)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五条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但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