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其评价和复核结果无效,由市或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或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
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
(四)转借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不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
(二)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不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