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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3、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000克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执行基准:

  1、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者涉及品种在3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或者涉及品种3个以上10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或者涉及品种10个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经营、推广未审定品种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十七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经营推广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或1个未审定品种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推广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或2个以上5个以下未审定品种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推广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或5个以上未审定品种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一、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一、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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