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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执行基准:

  1、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或者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指标不合格的,或者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或者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高于30%,或者产品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或者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的70%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或者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

  一、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二、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货值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的,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

  一、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数量在10公斤以下,尚未销售或者数量超过10公斤但货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货值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无肥料登记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一、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三、执行基准:

  1、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一、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

  二、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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