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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标准:

  1、没有售出,没有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500公斤以下,没有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销售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有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的,或者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再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一、认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二、处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2个以上5个以下或者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30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5个以上或者产品货值10000元以上的,或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一、认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二、处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30日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货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令30日内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5个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货值在3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

  定。

  一、认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二、处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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