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基准:
1、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或只涉及一个品种的,责令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涉及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的,责令30日内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产品货值30000元以上或者涉及5个以上品种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一、认定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和第
十七条。
二、处罚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基准:
1、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在5000元至50000元的,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一、认定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六条。
二、处罚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侵权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内或者1个品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2、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侵权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货值在50000元以上或者侵权5个品种以上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假冒授权品种。
一、认定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六条。
二、处罚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标准:
1、假冒1个品种或者假冒多个品种但总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2、假冒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或者假冒品种总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3、假冒5个以上品种或者假冒品种总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一、认定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十二条。
二、处罚依据:《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
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破坏耕作层土壤或未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一、认定依据:《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二、处罚依据:《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