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10〕1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调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工作积极性,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进行以奖代补。现将中央管理办法(财社〔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对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考核指标表”第2.2“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改革制度及实施情况”项的指标要求,抓紧制订出台本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于3月23日前寄送至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二、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综合改革制度情况将作为省级(含中央)以奖代补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逾期未出台或未上报的,将相应扣减省级(含中央)以奖代补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