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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5.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引起的行政纠纷,如何确定适格的被告?
  答:在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此类纠纷的行政主管机关之前,应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适格被告。
  6.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该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程序?
  答:鉴于《城乡规划法》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程序尚未作出详尽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对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7.申请人向行政主体申请公开某项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以其不掌握申请公开的信息或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主体具体说明理由,并重点对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进行审查。
  8.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安置补偿后,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公开涉及拆迁的各类文件,行政主体答复后,对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鉴于此类案件被拆迁人已获安置补偿,申请公开涉及拆迁的各类文件与其实际权益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则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特殊情况除外。
  9.行政诉讼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依法提出管辖异议时,没有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行政诉讼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提交证明管辖异议成立的证据,处理管辖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在管辖争议处理结束后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级别管辖异议案件是否有期限要求?
  答:行政诉讼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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