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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以实现居民共享均等服务为目标,加快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

  认真做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重点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权益维护和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村级劳动保障服务队伍专职化,使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惠及城乡所有劳动者。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制定合理的制度结构和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居民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坚持城乡统筹。

  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制定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制度,兼顾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城乡贯通、可转换衔接的机制。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确保我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制度创新。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将城镇就业再就业援助优惠政策向农村居民延伸,让就业、创业、培训和社保补贴等政策惠及农村居民。

  (四)坚持依法行政。

  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框架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平衡,减少区域矛盾和人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政策实施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努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

  四、政策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将农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度和就业、失业的界定标准体系,实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

  (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力,发放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以注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社保补贴的政策优惠;为失业登记的农村居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灵活就业的本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建立用地企业按比例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制度;对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和因失地由农保转为城保人员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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