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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完善安置和鼓励农民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机制。

  扶持农村居民自主创业。建立城乡一体化创业推动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鼓励开展“一镇一品”特色产业创业活动,提供政策咨询、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农村劳动力自办实体的,可享受与城镇人员同等的扶持待遇;对安排农村劳动力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

  鼓励农村居民灵活就业。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行政村、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乡镇活动,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从事非全日制、家庭作坊式、承包经营生产等适合农村就业的工种,并实行与之相适应的工资支付方式、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延伸至行政村,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安置。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制度。

  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城乡社会培训体系,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普惠制;建立企业内部外来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机制,开展农村劳动力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试点的企业,可享受政府相关培训经费补贴政策;根据中央、省对农村劳动力培训投入的政策导向,增加地方财政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开展免费的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

  (五)完善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的政策体系。

  加快实施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元化。

  将在城乡各类企业务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原参加我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规定换算、转移后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各地政府在充分测算论证且财力许可的前提下,采取征地补偿账户换算、实行缴费补贴政策等措施,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

  实行鼓励农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社会保障、商品房的办法。对置换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在劳动年龄段内的,通过采取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已享受农村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待遇的,可采用增加养老补贴金额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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