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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整合制定社会养老保障管理办法,按照参保对象、缴费水平和享受待遇的差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养老保障城乡一体、逐步接轨的政策框架,规范各类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

  建立各类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各类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新征地的项目,做到“即征即保”,征地保养金标准按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确定;改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建立早参保、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设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统一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加快实施城乡老年居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七)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各统筹区域实现覆盖范围、保障项目、待遇标准、医疗救助和管理制度的“五统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向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并重点向大病重病患者倾斜,切实缓解群众因病致贫问题。

  (八)探索建立农民生育保险制度。

  贯彻实施《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满足农村育龄妇女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社会保险的需求。

  (九)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认真落实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待遇的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扶贫帮困力度,加快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实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统一管理。

  (十)健全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培育和完善城乡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建设,为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免费服务,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统一的社保经办管理制度,实现经办机构、经办模式和经办流程的统一管理,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培训-考核-就业”相协调的运行机制,整合现有行业、企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学设备资源,建立多个专项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形成城乡一体化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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