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财农〔2010〕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3月10日
附件: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和《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对县考评。县开展自评。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既对工程项目施工量、资金投入额进行考评,也对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实施成效和管理水平、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