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0〕3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森林综合险方案具体实施办法的请示》批复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2007年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09〕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