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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09〕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0元和省级财政补偿资金每年每亩2元。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1)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 70%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都属于村集体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林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要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2.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
  根据创新重点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责任与补偿收益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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