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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语言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全省第二届农村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大赛的通知

  2.   团体奖。设一、二、三等奖,以各代表队选手决赛的个人得分之和为评奖依据。

  省语委、省教育厅对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的选手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获得个人优秀奖和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

  七、有关要求及说明

  1.   此次农村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大赛是加强农村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农村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此次大赛,认真做好预赛选拔及后续参赛的各项工作。

  2.   各市(州)语委要切实做好预赛的宣传,及时向省语委办报送预赛信息(包括图像及文字材料)。

  3.   各市(州)对报名选手的资格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在向省语委办报送参加复赛选手名单时,须附选手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4.   省语委办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 湖北省教育厅

  邮政编码:430071

  电话(传真):027-87328183

  电子信箱:ywb@e21.edu.cn

  附件:1、全省第二届农村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大赛复决赛比赛规则及评分标准

  2、全省第二届农村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大赛复赛报名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全省第二届农村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大赛
复决赛比赛规则及评分标准

  (一)比赛规则
  1. 朗诵时间4分钟,从选手开口朗诵计时,超时扣分(满分100分,超时扣1分,此后每超时10秒加扣1分);才艺展示时间2分钟,从开始表演计时,超时扣分(满分10分,超时扣0.2分,此后每超时10秒加扣0.2分)。
  2. 比赛顺序由抽签确定。选手上场比赛须佩戴比赛顺序号牌,限该场次选手1人出场。
  3. 参赛选手须在比赛开始前15分钟进入赛场并签到。
  4. 参赛选手在主持人宣布上场后未能及时上场,即视为自动弃权。如有弃权,由后面选手依次递进。
  5. 比赛中,参赛选手不得表明或者暗示其所在县市或学校。
  6. 选手的得分均当场公布。
  7. 复赛成绩排名在前50%的选手进入决赛,复赛成绩不带入决赛。
  8. 各代表队团体总分为该代表队选手决赛的个人得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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