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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等关于做好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做好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工作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1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察厅、财政厅、工信局(工业和商务局)、工商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2009]88号)精神,积极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现将做好我区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

  1、《企业交费登记卡》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监察、财政、经信委、工商部门在2010年3月份开始向辖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免费发放,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系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工作。

  2、《企业交费登记卡》发放到企业财务部门,由企业主管交费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对本地收费单位发生的收费行为由交费企业负责监督,收费部门按要求详细填写,对交费企业发生在外地的收费,由交费企业按照交费发票如实代为填写。交费企业如要查询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情况,可登陆宁夏价格信息网(www.nxcpic.gov.cn)查询。

  3、各地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要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详细记录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申领册数、签领人员等信息,做到发放、签领有记录,责任落实到人。

  二、《企业交费登记卡》查验

  1、各地价格和监察、纠风部门每年的6月份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领取《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各类企业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查验,及时严格按照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要求认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指导持卡企业做好交费登记工作。发现乱收费违法行为,立即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先清退,后处罚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的12月份通知辖区企业将《企业交费登记卡》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文字说明一并报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并在来年的1月底前按照《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第七条的要求,形成专题工作汇报上报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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