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灾情报送和统计核查工作
从6月1日起,全省使用升级后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6月15日前要把今年1至5月份的灾情补录入系统。6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安排熟悉救灾业务的人员24小时应急值班,指定专人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灾情信息报送人员的职责。灾害发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核查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市州民政局,发生因灾人员死亡(失踪)或重大突发性灾害时要同时上报省厅,对于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它重大损失的重大灾害还要同时上报民政部;市州民政局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要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厅。灾情信息要按新的灾情管理系统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灾害背景、损失、救灾工作等情况,上报灾害损失数据必须同时附有关文字说明。灾情未完全调查清楚前,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灾情,不得主观编造和虚报灾情,也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灾情,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根据灾害发展和核查情况,实行续报、核报制度。重大灾情在稳定之前,要坚持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和会商核定工作,县市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灾情上报市州,市州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上报省厅。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避免因灾情误传造成不必要的猜测或恐慌。
四、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程序
各地要认真执行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助三项工作规程。重大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动预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落实灾民基本生活救助措施,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及时治疗;市州民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督促和指导救灾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及时建立因灾倒房台帐,做到倒一户建一户,要结合灾情核查,在灾害结束后5日内汇总需恢复重建户台帐逐级上报省厅,并抓紧组织开展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要及时了解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积极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心理疏导和抚慰工作;有志愿者参加抗灾救灾或需要开展救灾捐赠的,要做好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地如确实需要省级救灾资金补助的,必须以政府名义或民、财两家名义联合上报请款报告;冬春灾民生活救济资金请款报告要于10月20日前上报,救灾应急资金请款报告应在灾害发生后3日内上报,倒房重建资金请款报告要在灾害损失核定工作结束后及时上报。原则上没有请款报告的地区上级将不安排救灾资金。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批”的程序审批政府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要直接审批到户,并在乡镇、村两级公示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县级民政部门要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严格执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救助对象凭卡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救助款物,严禁无卡发放救助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