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通过的《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28日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9年1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体育服务场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支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