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经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市区规划要求确需调整和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建设管理
1.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兼顾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3.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最大不得超过50平方米。
4.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确保当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按期开工。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将项目建设进度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地区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设资金管理
1.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市财政补贴资金和旗县区财政预算资金三部分构成。
2.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
3.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廉租住房项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旗县区财政部门。
4. 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5.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对各地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四)实物配租分配管理
1. 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低保、优抚家庭中的无房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