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乡公交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定期对城乡公交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企业纠正安全隐患,履行源头管理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条 城乡公交企业承担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运营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运营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十一条 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求从业人员熟悉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城乡公交企业和公交场(站),应当在公交车辆及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的完好。
城乡公交企业和公交场(站)应当开展安全乘车和应急情况处置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乡公交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制定城乡公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公交企业和公交场(站)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突发事件制定本企业的城乡公交应急预案,组建相应的应急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城乡公交企业应当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公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设施建设、特许经营协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城乡公交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