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闽价商〔2010〕81号)
南平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和《关于开展趸售县电网电价疏导测算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09]428号)的精神,为合理疏导趸售县电网企业的电价矛盾,理顺电网电价结构和县域间差价,进一步推进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决定适当调整南平市各趸售县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等用电价格,各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至附件9。
二、适当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化肥生产用电基本电价不作调整;其他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价的调整为24元/千伏安·月,按照最大需量计价的调整为36元/千瓦·月。
三、适当扩大电压等级差价。化肥生产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不作调整,其他用电电压等级差价从每千瓦时1.5分钱扩大到每千瓦时2分钱。
四、不再执行现行的互抵电量不结算政策。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0年3月25日起执行。电网用电户2010年3月25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同价,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保持平稳过渡,部分趸售县电网农业生产用电(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实行过渡电价,具体过渡时间及执行价格详见附件10。
七、统一趸售电价改为差别趸售电价,具体各县的趸售电价水平另行下发。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趸售县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调价工作的各项措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延平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2.建瓯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3.建阳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4.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5.武夷山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6.光泽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7.浦城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8.松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9.政和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10.南平市农业生产用电(种植、养殖业)过渡电价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延平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4580 | 0.4430 | | | | | |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 0.6750 | 0.6550 | | | | | |
三、商业用电 | 0.8741 | 0.8541 | | | |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 0.6654 | 0.6454 | 0.6254 | 0.6054 | 0.5854 | | |
五、大工业用电 | | 0.5790 | 0.5590 | 0.5390 | 0.5190 | 36 | 24 |
六、农业生产用电 | 0.6646 | 0.6446 | 0.6246 | | | | |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 0.2117 | 0.1917 | 0.1717 | | | | |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