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上表所列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自来水用电暂按0.5072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4.丰水期结晶硅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3409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附件4
  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4000.425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57320.5532     
三、商业用电0.89820.8782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59100.57100.55100.53100.5110  
五、大工业用电 0.52510.50510.48510.46513624
其中:化肥生产用电(省补电量) 0.27300.2480  2416
   化肥生产用电(县补电量)  0.3074  2416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上表所列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自来水用电暂按0.499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