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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农药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表中所列化肥、农药生产用电价格均为优惠电量的电价,超过核定优惠电量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自来水用电暂按0.5390元/千瓦时(不满1KV)、0.5195元/千瓦时(1-10KV)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4.丰水期冶炼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4052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附件8
  松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55000.535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6000.6400     
三、商业用电0.91860.8986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64760.62760.60760.58760.5676  
五、大工业用电 0.54680.52680.50680.48683624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自来水用电暂按0.465元/千瓦时电价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3.丰水期结晶硅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3579元/千瓦时执行、丰水期冶炼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4439元/千瓦时执行(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附件9
  政和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56000.545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5490.6349     
三、商业用电0.93870.9187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66330.64330.62330.60330.5833  
五、大工业用电 0.55360.53360.51360.49363624
其中:化肥生产用电(县补电量) 0.3730   2416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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