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对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备案的通知
(甘建科[2010]10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以下简称《部技术公告》)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9号省长令《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建筑市场的推广应用,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对我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备案和技术目录管理,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省技术目录》)的编制和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备案管理工作。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省建设科技节能协会》)负责受理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认定的评审组织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对建议通过的备案项目报建设厅科教处审定。审定通过的发给《甘肃省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加盖甘肃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印章,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复核备案。
经批准获得《备案证书》的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可在甘肃省境内建设工程中应用,不需就具体工程的每个分项再申请省部级技术鉴定。
二、由项目单位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已取得《备案证书》的项目中每年优选一批列入《省技术目录》,向全省发布并推广,从《省技术目录》中再优选向建设部《部技术公告》进行推荐。《省技术目录》的申请由省建设科技节能协会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三、对已进入《部技术公告》和《省技术目录》的建设工程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同一技术条件下,允许多个单位各自申请《备案证书》。
四、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部技术公告》、《省技术目录》和持有《备案证书》的项目在本地区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