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备案证书》的新技术与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先进成熟,质量合格,安全可靠,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年以上应用或工程试点,无权属的争议。
六、申请《备案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
3、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原件(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产品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标准)等;
5、产品检测报告(具备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近期有效检测报告原件);
6、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7、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8、用户意见;
9、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10、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
11、相关资料(单位业绩、专利技术等)。
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原则撤消备案,并予以公布。
七、对涉及安全和技术前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必要时可对其生产单位进行有关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质保体系、工程应用效果、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和考核。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备案证书》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对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视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备案。
九、生产单位因产品的设计或工艺技术变化而改变产品质量时,应重新申办《备案证书》。
十、取得《备案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备案证书》或宣布作废。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出卖、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的;
(三)持有《备案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等问题的。
十一、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因变更单位名称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