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西宁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意见
实施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旧住宅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9]214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的人居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棚户区的综合整治改造,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的生活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
(二)原则和目标
工作原则。遵循“政府组织与居民参与、市区联动与责任落实、改进功能与完善配套、整体推进与落实管理”的原则。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棚户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积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
工作目标。全市每年完成综合整治改造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计划利用三至五年时间,通过综合整治改造,实现棚户区房屋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范围及重点
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为主导,特别是要把旧住宅小区整体拆迁改造与综合维修的决策权交给群众。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房屋建造时间较久、未达到节能要求,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的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以及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及城镇居民居住较集中的连片棚户区实施综合整治。其中,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是综合整治改造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