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政府令
(第56号)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社区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居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依法设立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城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与管理社区集体资产。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行使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行为,帮助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能力。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指导、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行为。
第二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确权
第六条 社区集体资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