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同等条件下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方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签订合同。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投标、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借贷、借用、捐赠等。
第十二条 依法经营社区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社区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台账,保存好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书、财务会计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应结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四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答复。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反映社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名,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聘用。受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会人员资质。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社区集体资产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