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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意见(2010修订)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意见
(2009年6月12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主任会议通过<试行> 2010年4月16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议意见及形成。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中,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和要求。

  审议意见由与议题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形成,经分管主任审定(重要事项经主任审定),秘书长签发,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二、审议意见内容要求及处理时限。审议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应当事实准确、依据充分,提出的意见、要求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以“一府两院”文件形式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对专项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常委会要求,将执行决议的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反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必须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再以“一府两院”文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决议执行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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