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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三、要大力宣传,推动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条例》的阐释工作,使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就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就业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就业工作,并依法强化政府职责,推动就业工作有新的进展;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条例》的内容,并积极参与和配合《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宣传活动应结合全省“就业援助月”活动同时开展,时间要相对集中。

  各市在宣传《条例》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附件:《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就业法规制度的重要成果,对于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构建和谐陕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条例》是促进和谐陕西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就业,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就业问题历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且经济欠发达,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并且十分突出,今后几年内还将出现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农村转移就业“三碰头”的局面,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我省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是我省构建和谐陕西的必然选择。
  第二,《条例》为我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03年以来,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了新增就业的不断扩大,并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尤其是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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