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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五、维护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条例》除《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外,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因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违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四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五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六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地域、户籍等歧视性限制。
  七是实行同工同酬。规定用人单位对录用的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
  六、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搞好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对于促进充分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条例》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其二,要求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促进劳动力供求均衡、建立灵活有效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求职人员,特别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发展方向,《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其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强化基层就业指导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其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场所,健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三,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其四,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免费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其五,要求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支持。其六,要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形势和特点,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定期举办面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进城或者返乡农村劳动者等的各类招聘活动,为劳动者提供免费集中就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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