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范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条例》规定,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
《条例》还规定了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的原则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等。
四是建立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就业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其统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五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调控失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调控预案,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有效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同时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作用。
七、鼓励扶持创业
创业是促进就业的倍增器,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
《条例》将创业带动就业单设一章,突出了创业带动就业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业环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其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为创业人员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其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小额贷款信用社区、指导服务平台等措施,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其四,要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技术指导、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
二是明确了创业扶持对象范围。规定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开展创业活动的,可以申领《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规定《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是明确了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是: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