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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地质报告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转让地质报告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持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400号)文件精神,2009年4月我厅下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117号),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持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矿业权人必须按规定对拟转让的矿业权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并备案。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持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矿业权人在矿业权转让中提交的地质报告的质量,为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现就矿业权转让地质报告(或阶段性工作总结)评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持有国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矿业权人申请矿业权转让时,所提交的供矿业权价值评估使用的地质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并对地质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编制完毕后,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审查,由评审中心出具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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